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专项防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居住地区及其周围,不得从事生产橡胶制品、制骨胶、制骨粉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有毒有害或者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