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合理规划产业布局,控制和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