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第十五条已修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防治设施、类型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及去向,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改变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变更申报、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