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闭停产。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