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第十一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地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大气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关闭停产。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