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完成生产计划或工作任务,节约用水成绩突出的;

(二)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和器具,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等综合利用的措施,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专(兼)职节水用水管理人员,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及时举报或者制止严重浪费用水行为,事迹突出的。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