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用水单位应当加强对用水设施、器具的管理和维护,并保持正常运行和使用,出现漏水,必须及时修复。用水单位的节水设施和器具未经市节水办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