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四)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而迟延缴纳的。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