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实施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经本人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可以按月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申请继续缴费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