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第二十八条有效个人在退休前出国(境)定居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个人在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个人在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尚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无指定受益人或者合法继承人的,转入社会统筹基金。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