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有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濒临破产,在法定整顿期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停产整顿三个月以上并且发不足或者发不出工资的;(三)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停产期间的;(四)按照规定办理歇业手续的。经批准的,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最长为六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