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牧业用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牧业用地开发第二十六条已废止自治州允许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联营、合作、合资、独资、股份等经营形式,承包或租赁牧业用地,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联营、合作、合资、独资、股份等经营组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