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第一条已废止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新风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