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省内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受理公民信访,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