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三章 防空地下室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徐防空地下室及其附属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者补建、维修或补偿。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