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