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会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拟订人口发展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统筹安排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