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