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五章 电力设施保护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涂改、移动、拆除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