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电力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电力设施建设应当与周围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需要拆除、迁移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或者要求相关权利人采取防护措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权利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所需费用由电力设施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