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二十条有效因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但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除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