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四)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五)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