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三条已废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