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