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六条已废止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