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将老年人福利设施挪作他用的,由市或县(市、区)老龄委员会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恢复的,由老龄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追回其按本规定免交的全部费用,并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