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新建建筑节能第十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负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和建筑构配件。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相关材料、产品、设备和构配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