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二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已废止企业对取得技术等级证书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职工,应当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工资待遇。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