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夏玉米制种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夏玉米制种管理工作。 科技、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夏玉米制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