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种子生产者拒收、压价,或种子生产基地内从事种子生产的农户、经济组织瞒产、拒售的,可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