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夏玉米制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种子生产者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交系和相应的种子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方案; (二)对种子生产基地的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三)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自交系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四)按合同收购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种子,不得拒收,不得压价。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