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废止单位或者个人在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评估、鉴定、论证等工作中,作出虚假评估、鉴定的,除依照《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行政管理部门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评估、鉴定、论证等工作。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