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废止区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财政科技经费的年增长幅度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市、区财政科技经费的年增长幅度低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或者市本级财政用于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要求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责成改正。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