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执行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建设计划的;(二)对需要进行技术审核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未依法进行技术审核的;(三)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及时依法查处的;(四)利用职权限制或者阻碍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五)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