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