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场(库),应当优先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车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