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方式可实行包干制或酬金制。

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