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银川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受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