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交还给建设单位。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