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或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