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并吸收三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