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多个村合并规划建设农村社区并成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组成应当兼顾原村落分布状况。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