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