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获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