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投入部门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容费等税费收入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必须按确定的预算数额和分配比例拨付,不得截留。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