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