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