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