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企业必须进行项目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开发企业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是否落实;
(六)前期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开发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开发企业不得交付,购买者和管理者有权拒绝接受使用。
开发企业应当自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