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开发、规划等原批准机关批准,办理开发合同变更手续,调整开发项目价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