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