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开发项目经批准确立后,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住宅性能认定要求等提出建设条件意见,作为项目建设的依据。开发项目的用地方式一般按下列规定确定:(一)商品房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应;(二)经济适用住房,微利住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